

更新時間:2016/3/12
業主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各種各樣,主要包括物業公司收費不合理、開發商出售的房屋配套設施不齊全、公共設施不到位、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一般來說業主沒有辦法選擇物業,所以我們更要在于物業的交涉中留個心眼,保護自己的權益!
不交物業費有什么后果
不交物業費或被起訴至法院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若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或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則業主委員會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 進一步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 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 費的,將因此向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并承擔敗訴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后果。
不交物業費或被列入黑名單
另外,物業公司提供了相應標準的服務,而少數業主住戶卻長期拖欠物業費,也將建立黑名單制度。進入黑榜后,不誠信的業主各個方面都將受到制約。
哪些情況可以拒交或少交
怎樣才可以拒交物業費:
1.對于不在業主繳納范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2.服務質量過差可暫時拒交。
3.提供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不住未必全交:
正常的物業費用繳納從交鑰匙的第二個月開始。收房后從未入住的,經確認,可以按照70%繳費;入住后(含房屋裝修),但不使用住房,經確認,連續使用不超過六個月的房屋,從第七個月開始,物業費按照70%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