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時間:2016/3/28
天津日報 2016-03-24 08:13
在物業糾紛案件中,一些業主因不滿小區物業服務而拒絕繳納物業費。那么,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的理由是否都能成立呢?針對該類糾紛,由律師就其中較為典型的不交物業費的兩種理由予以分析。
找不到停車位
王先生住在A小區住宅。2014年,他買了輛車開回家,小區物業的保安卻不允許車輛進入小區。物業公司表示,小區分為地下停車和地面停車,地下停車位需要購買,王先生沒買停車位,不能將車停入地下;地面停車,因小區規劃的地面停車位數量有限,已被業主占用。王先生表示,地面停車位確實已被一些業主占用,但有的業主一家就占用2個甚至3個停車位,這不合理;小區還有部分綠地,物業公司可將綠地開發用于停車,王先生要求物業公司出面協調,但停車問題始終沒解決。王先生從2014年起拒絕繳納物業費,雙方訴至法院。
律師認為:停車管理屬于物業管理范圍,但王先生主張的沒有停車位問題,不屬于小區物業管理不當,也不是不繳納物業費的合法理由。王先生沒買地下停車位,自然不能將車停入地下。小區地面停車位系被其他業主占用,物業公司并沒有私自占用。小區已規劃為停車位的部分屬公共區域,權利歸屬于小區全體業主,物業公司無權將其他占有多個車位業主所使用的停車位分配給王先生;對于未規劃為停車位的部分,物業公司無權擅自劃立車位。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支付物業費。
私搭亂建未解決
趙女士于2007年購買了B小區一棟別墅。入住后,趙女士發現相鄰業主在樓頂加蓋了一層,她認為侵害了自己的權利,找物業反映要求拆除。物業公司表示,會找相鄰業主協調處理。半年過去了,相鄰業主并沒有拆除加蓋的房屋,還在旁邊繼續加建。趙女士再次找到物業公司,物業公司表示,已告知相鄰業主不允許加建,且報告了城管部門,但物業公司無權拆除違規加蓋的房屋,并建議她起訴相鄰業主。趙女士卻認為,對小區進行管理是物業公司的職責,她沒有找相鄰業主協商,也沒有對其提起訴訟。2010年開始,趙女士拒絕繳納物業費。后物業公司將趙女士訴至法院。
律師認為:物業公司對小區內私搭亂建的行為有義務管理和制止。物業公司在接到趙女士反映的情況后,即與相應業主聯系,發送了書面通知,且及時向城管部門報告,已履行了相應的義務。雖然違建的問題未能解決,但物業公司已作出處理,趙女士僅以此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缺乏合法依據。最終,法院判決趙女士支付物業費。